4月25日,上海市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交通委、住建委和科技委6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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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以及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示范应用支撑服务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专项资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支持政策相关安排,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专项资金的统筹和计划下达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各相关区政府结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细化支持举措,落实配套资金,推动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二、支持领域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整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及本市示范应用相关要求,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二)车辆运营。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符合本市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关键零部件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车辆购置和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五)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支持。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每座加氢站支持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六)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运营。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支持。其中,2021年度支持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支持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支持标准为10元/公斤。资金由中央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七)示范应用支撑服务。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通过信息化方式保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有关要求,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建立上海市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市级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的年度考核后,按照此次考核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台运维费用,经审定后给予市级平台运营主体奖励资金。
三、惩戒机制
市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执行不力或者未按照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区,暂停一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目标,最终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支持资金,2年内项目单位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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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 上海市经信委官网
责编 | Ruth编辑 | 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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