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权证是证券的一种。支付溢价后,投资者有权利(但无义务)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从发行人处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其中:发行人是指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购买认股权证时支付的价格;标的证券可以是单个基金债券、一篮子股票或其他证券,也可以是发行人承诺按照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买卖的证券。
2、权证行权的结算方式有两种:证券支付结算和现金结算。证券支付结算是指当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持有人以行权价格从发行人处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现金结算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的差额。固定接地
3、采用证券支付结算方式,对于发行人来说,行权期间需要准备足够的标的证券或现金,防止投资者无法满足行权要求。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方面需要准备足够数量的正股(认沽权证)或现金(认购权证),另一方面要注意行权风险,尤其是价内权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如果是现金结算,还会涉及到一个结算价格。在香港权证市场,根据HKEx有关结算价格的规定,如果标的股票是在HKEx上市的单一股票,则标的股票的结算价格将按照备兑权证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不包括到期日)的平均收盘价结算。为什么要用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而不是最后一天的收盘价?这主要是因为取几天的平均收盘价可以更好地防止有人通过操纵或哄抬股价来控制结算价,从而在权证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我国沪深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标的证券的结算价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的日平均收盘价。
5、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现金结算方式行权,行权期满时权证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应在权证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支付现金差额。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投资者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的问题。现金结算权证的发行人在结算时支付行使价与证券结算价之间的差额。如果现金结算权证在行权时是价外权证,投资者不能行权。这样就彻底解决了行权风险的问题。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